《福建中医药大学主站》首页 > 规章制度
福建中医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稿)
2016-05-11
福建中医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稿)
(2011年1月19日第3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规范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确立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提升学校整体学术水平,实现我校“建设具有鲜明办学特色的教学研究型中医药大学”的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福建中医药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评议、审定、咨询与监督的机构,是发扬学术民主,发挥教授治学作用,保障学校学术决策规范化、科学化的组织。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倡导科学精神,把握学术方向,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弘扬学术道德,遏制学术腐败,维护学术声誉,开展学术交流,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追求学术卓越。
第二章 组织与规则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委员15~19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下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根据学科发展和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学术委员会,各基层单位应设立本单位分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为本学科学术委员会委员,而不担任本单位分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从我校教师中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担任。委员人选由各单位推荐,经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资格审查、主任委员提名、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学科学术委员会按一级学科设立,一般设委员3~5人。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委员名额,原则上不超过本学科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数的30%。
第七条 学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聘任,委员人选由各学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充分酝酿并考虑学科代表性的基础上提名,经本学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全体或代表会议差额选举产生(差额率不低于20%),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各学科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在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并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各学科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学风正派,客观公正,德才兼备;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四)近5年内取得突出的教学和科研业绩,在国内外学术研究领域有较大影响或较高知名度;
(五)关心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有参与学术决策的热情和能力。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可聘请国内外具有较大学术影响、学术造诣精深、对我校学术发展发挥较大作用的高水平专家、学者为校外委员,或聘请校内获国医大师、终身教授等称号的专家为名誉委员,为学校重大学术事项提供咨询与指导。校外委员、名誉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校长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聘任。校外委员、名誉委员人数均不能超过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尽量保证学科领域的代表性,原则上同一单位不超过3人。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任。为保证校学术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次换届连任和变更的委员均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性的专门委员会或设立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或专题组,代表校学术委员会处理相关业务或学术问题。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校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随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组成,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主任委员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七条 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出席人数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相关决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他人投票。需要表决的事项,同意票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
第十九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可进行通讯表决,事后再补充书面表决材料。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时,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采取听证制度。在召开听证会议时,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到会接受咨询或陈述意见。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任委员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 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 工作变动或离退休;
(三) 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缺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
(四) 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五) 因其它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可按本章程第四条、第五条办法补充。
第三章 职 责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专业设置与建设、教学质量与监督等方面工作的学术评价与决策咨询;
(二) 审议学校校长工作报告及各类年度工作报告中有关学术方面内容;论证学校有关教学、科研方面的年度经费预算;
(三)受校学位委员会主任的委托,完成学校学位工作中有关学术评议方面的工作;
(四) 评议学校重大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及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规划、政策与措施等;
(五) 审议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职级拟聘任人员及高层次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并提出意见;评议闽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及客座教授等学校拟聘请专家的学术水平并提出推荐意见;
(六) 评定学校重大教学改革、科学研究成果,审议和遴选学校对外申报的有关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项目、奖励及成果;
(七) 受理学术争议,加强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评议和参与调查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八) 促进学校与国内外的有关学术方面的交流及合作;
(九) 审议其他提交的学术事项,完成其他有关学术职能;
(十) 制定和修改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十五条 基层单位分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本单位人才的学术评价与推荐,教学、科研项目及其成果奖励评审与推荐,专业技术职务拟任人选的学术评价与推荐等工作。
(二) 负责对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科研工作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进行论证,为本单位相关决策提供依据。
(三) 听取并审议本单位负责人年度工作报告中关于学术工作方面内容,审议学院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科研工作计划等。
(四) 负责指导本单位的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推动本单位办学条件的改善,审议本单位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等。
(五) 负责审议本单位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审议本单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六) 评审推荐本单位申报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七) 负责对本单位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 负责对本单位涉及学术问题的有关工作进行论证和咨询。
(九) 负责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学术工作。
第四章 权利、义务与纪律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 就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二) 就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三) 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
(四) 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 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 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 对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言论保密;
(二) 审议与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直接有关的议题时,委员本人应回避;
(三) 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与学术委员会决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三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日常活动经费在学校行政经费中统一列支。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校外委员、名誉委员享有一定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原文地址:https://xxgk.fjtcm.edu.cn/xxgkw/m_index_4/20160511/10556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