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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报到证改派
2017-07-07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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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师范类毕业生报到证改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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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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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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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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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第十二条
2.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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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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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内高校毕业生待就业改为省外就业。
2.省属和中央在闽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含人事档案存于省属人才服务机构)就业一年内解约调整为待就业或又签约新就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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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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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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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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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审核→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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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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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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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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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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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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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省内高校毕业生待就业改为省外就业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毕(结)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报到证原件;
(4)就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①到机关就业的,提供《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②到国企或事业单位就业(正式入编)的,需提供《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花名册》其中的一份;
③人事档案存于人才服务机构并在企业就业的,提供《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派遣合同》其中的一份,同时需提供《人事代理协议》、《档案接收函》、《调档函》其中的一份。
2. 就业一年内解约调整为待就业或又签约新就业单位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毕(结)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报到证原件;
(4)《解聘证明》或《毕业生与原就业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就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调整为待就业无需提供):
①到机关就业的,提供《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②到国企或事业单位就业(正式入编)的,需提供《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花名册》其中的一份;
③人事档案存于人才服务机构并在企业就业的,提供《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派遣合同》其中的一份,同时需提供《人事代理协议》、《档案接收函》、《调档函》其中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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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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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生到厦门、上海、北京、广州、深圳、南京、天津等7个地区企事业单位就业需提供相应地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表。
2.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省属和中央在闽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含人事档案寄存在省属人才服务机构)待就业改为就业的,到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
4. 在市、县(区)就业改派的,到当地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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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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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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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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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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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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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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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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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行政服务中心学生窗口(福州市鼓屏路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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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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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或14:30-17:30(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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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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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91-87091625、87091603、87091611、8709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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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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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91-87091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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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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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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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毕业生9月8号前,直接到学校改派,学校联系电话22861516 丁老师)
原文地址:https://jyzd.fjtcm.edu.cn/jyzd/m_index_5/20170707/11175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