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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中医药大学章程
2023-03-15
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审〔2023〕17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福建中医药大学章程修正案的批复
福建中医药大学:
你校《关于核准<福建中医药大学章程(2023年修订稿)>的请示》(闽中医〔2023〕19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附件:福建中医药大学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3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中医药大学章程》 (2023年修订稿) 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三章 组织与结构 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二节 学院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五章 学生 校友 第六章 经费 资产 后勤 第七章 校训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 校庆日 第八章 附则 序 言 福建中医药大学创建于1958年,是一所以中医药为主体,多学科协调发展的“一流大学”建设高校。 在长期的发展积淀中,学校汇聚了一批中医药大师,为中医药事业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栋梁之才,积累了丰厚的中医药底蕴,创造了丰硕的高水平中医药科研成果,形成了优良的传统,凝练了独特的大学精神,在海内外赢得了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 学校秉承“大医精诚,止于至善”的校训,遵循‘育人为本,质量第一,办人民满意大学’的办学理念,以追求真理、培育人才、研究学术、传承文化、服务社会、造福人类为己任,致力于建设高水平、有特色的一流中医药大学,将学校建成培养中医药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基地、中医药高层次人才的聚集地、推进中医药前沿科技创新的主阵地、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承创新和辐射影响东南亚地区的战略高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的奋斗目标,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福建中医药大学,(英译为Fujian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英文缩写FJTCM,域名fjtcm.edu.cn。学校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福建省教育厅,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需报举办者及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 学校校址设在福州市,法定住所有旗山和屏山2个校区,分别位于福州市闽侯上街邱阳路1号、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82号,主体在旗山校区。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福建中医药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学校逐步扩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依规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积极拓展成人高等教育、继续教育、海外教育。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依规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学校向为中医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教授或其它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中医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文化建设,推动中医药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文化传承,服务社会。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发挥地域和学科优势,大力开展国际及港澳台教育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教育走向世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力量。 第三章 组织与结构 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教材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学校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议题由常务委员会确定。 常务委员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福建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与福建省委监委驻福建中医药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受福建省纪委监委和学校党委双重领导,一体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对学校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定对学校非省管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第二十二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咨询机构,依其工作规则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重大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校务委员会由党委书记、校长及其他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民主选举等程序产生,实行任期制。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若干名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根据需要,在学院(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或跨学科设置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开展工作。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学校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办法开展工作。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大会闭会期间,由其常设机构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及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图书馆、中医药传统文化研究中心、档案馆、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二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直属附属医院性质为国有非营利性医院,是学校临床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重要场所。 直属附属医院为独立法人,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直属附属医院应依法执业,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障临床教学顺利开展,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直属附属医院内部管理组织机构应根据合理、效能原则进行设置,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核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其它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二节 学 院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下设学院。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院长、副院长)。办公室主任列席。 健全院系党组织和院系议事决策制度,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学部、系)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根据议题内容,会议主持人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三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牢固树立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教育理念,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爱岗敬业,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工作水平。 (三)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四)爱校荣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促进教职员工职业发展。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离、退休(退职),离、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服务和管理。 第五章 学生 校友 第四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创业等活动;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以及自身合法利益受到侵犯的事项,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表达异议、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服从学校的管理;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完成规定学业,恪守学术规范;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成立校友联谊总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校友联谊总会致力于联络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传承母校优秀传统,弘扬校训精神。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服务社会,为母校和校友事业的发展、为促进新时代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贡献力量。 第六章 经费 资产 后勤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它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六十一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绿色校园。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控制的,纳入学校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和保障性住房等。 学校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权责结合、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在校长统一领导下,按照“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分层级管理。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最大限度地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六十四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校训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 校庆日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训是“大医精诚,止于至善”。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的视觉形象识别系统。 第六十八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11月8日为校庆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后者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章程修订程序应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共福建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3年3月15 日 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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