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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中医药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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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中医药大学章程

2015-11-13

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法〔2015〕74


福建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6号(福建中医药大学)
福建中医药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福建中医药大学章程》,经我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年10月19 日教育厅第10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福建省教育厅
2015年10月27日
(主动公开)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11 月1 日 印发


福建中医药大学章程
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三章 组织与结构
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二节 学院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五章 学生 校友
第六章 公费 资产 后勤
第七章 校训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 校庆日
第八章 附则
序 言
福建中医药大学是一所以中医药为主体,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大学。
在长期的发展积淀中,学校汇聚了一批中医药大师,为中医药事业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栋梁之才,积累了丰厚的中医药底蕴,创造了丰硕的高水平中医药科研成果,形成了优良的传统,凝练了独特的大学精神在海内外赢得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
学校秉承“大医精诚,止于至善”的校训,遵循“以人为本,质量第一,办人民满意大学”的办学理念,以追求真理、培育人才、研究学术、传承文化、服务社会、造福人类为己任,致力于建设高水平、有特色的中医药教学研究型大学,将学校建成国家高质量中医药人才培养、高水平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高层次中医药决策咨询、高起点对台教育交流合作的重要基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的奋斗目标,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福建中医药大学,(英译为Fujian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英文缩写FJTCM域名fjtcm.edu.cn。学校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福建省教育厅,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福建省人民政府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需报举办者及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 学校校址设在福州市,法定住所有旗山和屏山2个校区,分别位于福州市闽侯上街邱阳路1号、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82主体在旗山校区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富有良知和责任感的高级中医药人才。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福建中医药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学校逐步扩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校以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依规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积极拓展成人高等教育、继续教育、海外教育。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依规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学校向为中医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教授或其它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中医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文化建设,推动中医药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文化传承,服务社会。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中医药教育走向世界。
第三章 组织与结构
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福建中医药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政治稳定和校园平安,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推进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开创以公正、民主、诚信、和睦、相互认同为价值理念的和谐局面;
(二)领导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讨论决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创造有利于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条件和环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考核和监督;
(三)加强对学校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建设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中的重要作用;
(四)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学校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议题由常务委员会确定。
常务委员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福建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组织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组织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筹措办学经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六)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咨询机构,依其工作规则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重大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校务委员会由党委书记、校长及其他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民主选举等程序产生,实行任期制。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若干名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根据需要,在学院(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或跨学科设置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开展工作。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学校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大会代表由各教学科研单位的学生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大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设机构依法依规履行。
第二十九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二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直属附属医院性质为国有非营利性医院,是学校临床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重要场所。
直属附属医院为独立法人,实行院长负责制。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直属附属医院应依法执业,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障临床教学顺利开展,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直属附属医院内部管理组织机构应根据合理、效能原则进行设置,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核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其它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二节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下设学院。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由学院院长、党委(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组成,学院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可列席。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属于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务工作,须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除此之外由院长主持。
第三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依法履行其职责。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聘任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学校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精英人才。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学术创新、攀登科学高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离、退休(退职),离、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服务和管理。
第五章 学生 校友
第四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以及自身合法利益受到侵犯的事项,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表达异议、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成立校友联谊总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校友联谊总会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
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六章 经费 资产 后勤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它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六十一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四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校训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 校庆日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训是“大医精诚,止于至善”。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的视觉形象识别系统。
第六十八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118为校庆日。
第八章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全体会议讨论审定,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后者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七十一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章程修订程序应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
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共福建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原文地址:https://xxgk.fjtcm.edu.cn/xxgkw/m_index_4/20151113/1055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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